湖北惠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启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902民初192号
原告严清田。
委托代理人***,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启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西路中段锦华苑B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湖北惠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清田诉被告湖北启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惠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清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清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清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严清田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万烨
人民陪审员魏长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饶运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