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902民初192号
原告严清田。
委托代理人***,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启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西路中段锦华苑B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湖北惠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清田诉被告湖北启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惠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清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清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清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严清田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万烨
人民陪审员魏长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饶运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