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1732号之一
申请人:昆明经开区洛羊建林建材租赁站,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大新册村5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00600076188。
经营者:***,男,汉族,1989年7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申请人:嘉业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镇微湖路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98317922C。
法定代表人:江山。
申请人昆明经开区洛羊建林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嘉业天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明经开区洛羊建林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昆明经开区洛羊建林建材租赁站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嘉业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武汉汉街支行,账号为:38×××73的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150772.30元予以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