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6民初1667号
原告:嘉业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微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江山,执行董事。
被告:**,女,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嘉业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嘉业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业天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业天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嘉业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