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业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中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业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3民初954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中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烽火竹木市场租赁新区**号。
经营者:邓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才柬。
被告:嘉业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79号。现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白鹭街汉街总部国际*座3308。
法定代表人:江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兵,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中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业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中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中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中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20元,减半收取计9560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中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