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财保81号
申请人: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唐涂村村委会办公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姜家畈六队。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中心港支行的银行存款2132773.68元(银行帐号17×××76)。申请人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型号为HZS180C6的搅拌站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已提供被申请人欠款的相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具体财产线索、并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中心港支行的银行存款2132773.68元(银行帐号17×××76),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HZS180C6的搅拌站一套,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