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6227号
原告:陈某,男,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陈某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计759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郭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