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执67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东和平村和平大道**。
主要负责人:余向强。
被执行人:湖北普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江凌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湖北普厦化工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2民初1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北普厦化工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4466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43.19元,该款将扣划作执行费。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0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湖北普厦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9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高锡恒
执行员 潘国航
执行员 梁伟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嘉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