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普厦化工有限公司

江陵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普厦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4民初17号
原告:江陵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江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史小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灿,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系鹤翔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普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江陵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权,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调解。
原告江陵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普厦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陵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陵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8.5元,由原告江陵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