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政和县铁山镇张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政和县铁山镇张屯村范屯**div>
法定代表人:吴善荣,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泉贵,福建千木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省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峰公司)与被告政和县铁山镇张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屯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周兴,被告张屯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泉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屯村委会向宝峰公司支付工程款127700元(具体金额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诉讼过程中,宝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张屯村委会向宝峰公司支付工程款125656元。事实和理由:根据中标结果,2016年11月2日,中标方宝峰公司与业主方张屯村委会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该合同约定由宝峰公司承包张屯村委会位于级活动室装饰及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438290元,工期为80日历天等内容,宝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张屯村委会与宝峰公司达成《政和县级活动室装饰及安装工程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书约定增加115.2平方米装饰及安装的工程量和增加建造卫生间2个,工程价款为127700元。工程完工后,2017年1月16日,张屯村委会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张屯村委会按约定对中标签订合同部分的工程价款(扣取的质保金除外)予以支付,但对补充协议约定增加的工程价款127700元未予支付。诉讼过程中,宝峰公司申请对未付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评估,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工程造价为125656元,上述款项应由张屯村委会予以支付。
张屯村委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工程价款应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
本院认为,张屯村委会承认宝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宝峰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宝峰公司承建张屯村村级活动室装饰及安装工程及补充协议项并经验收的事实清楚,对装饰及安装工程补充协议项的造价经福建宏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造价合计为125656元,双方对该鉴定结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欠付的工程款张屯村委会应予以支付,宝峰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政和县铁山镇张屯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656元。
案件受理费2813元,由政和县铁山镇张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至政和县人民法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博慧
人民陪审员 郑礼荣
人民陪审员 叶 帆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政
书记员邓国强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