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福建省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3民初1598号
原告:***,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原告:***,女,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家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七星商业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5853166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梅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梅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屏南县甘棠乡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甘棠乡甘棠村div>
负责人:***,乡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屏南县甘棠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