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3民初1598号
原告:***,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原告:***,女,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家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七星商业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5853166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梅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梅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屏南县甘棠乡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甘棠乡甘棠村div>
负责人:***,乡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屏南县甘棠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