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723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七星商业步行街1号二单元304室。
法定代表人:张荣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光泽县李坊乡管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光泽县李坊乡管蜜村。
负责人:曾垒,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光泽县李坊乡管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光泽县李坊乡管蜜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光泽县李坊乡管蜜村民委员会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光泽县李坊乡管蜜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光泽县李坊乡管蜜村民委员会的存款104335元(含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142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黄 国 平
审判员 杨 小 琴
审判员 李 绍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邵平
附: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18年12月18日上午8:30至9:30
地点:执行局办公室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黄国平审判员杨小琴审判员李绍伟
书记员:魏邵平
合议福建省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光泽县李坊乡管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黄: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光泽县李坊乡管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有工程款及损失101906元未支付,现查明被执行人光泽县李坊乡管蜜村民委员会有存款,对于被执行人的该财产如何处理,请大家发表合议意见。
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存款,我认为应裁定冻结、划拨。
李: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尚有工程款及损失101906元未履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存款,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我同意杨小琴的处理意见。
黄:被执行人光泽县李坊乡管蜜村民委员会在福建省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尚有到期债务101906元未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的规定,我同意二位合议庭成员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处理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光泽县李坊乡管蜜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存款104335元(含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14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