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天明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1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天明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静。
委托代理人:王雁。
被执行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
本院作出的(2021)鲁1502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天明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中天明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房××乡建设局的债权24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以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怀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