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立德世纪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2378号 原告:北京立德世纪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24层A2701。 法定代表人:冯景芝。 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华明家园。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立德世纪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北京立德世纪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立德世纪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