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7566号
原告: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52234918Y
法定代表人:李甫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文,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华名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42832N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