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冀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9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冀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盘古市场南门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泽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跃,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凡,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海泰火炬创业园A-3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全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庆,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华明家园。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董事长。
上诉人沧州冀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8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沧州冀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河北省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不具有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可能影响本案基本事实,造成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89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沧州冀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76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胡 浩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薛 晨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勃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