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

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民终1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新建路**首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丰县国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东明路**。
法定代表人:曾凡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弥坚,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坤,男,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上诉人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丰县国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坤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0233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8日向***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950.50元。***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其至今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罡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肖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