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233民初1050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告: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丰县丰城街道谢屋街21号第二层。
原告***与被告***、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潘希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