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33执3号
申请执行人: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经营场所:新丰县丰城街道新建路8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冯玉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鹏,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花,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坤,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关于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黄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23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款项615050元及保全费3795.25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351元。因被执行人黄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负担执行费8692元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坤、***名下开设在全国性银行及地方性银行的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登记情况、证券机构开户情况、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并到黄坤、***所在地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坤、***的财产情况,现发现黄坤拥有存款521.23元及两辆车牌分别为桂D×××××宝马牌小汽车、粤G×××××奥德赛牌小汽车,该两辆小汽车已经在本院(2019)粤0233执426号执行案中被查封,但因无法确定车辆行踪,未进行处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到被执行人黄坤、***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四、因被执行人黄坤、***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坤、***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233执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黄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胜添
审判员 潘继革
审判员 曾 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江春英
书记员罗家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