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

新丰县国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坤、***、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民终7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丰县国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新丰县*********。
法定代表人:曾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坤,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四甲叶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丰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1。
上诉人新丰县国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坤、***、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8)粤0223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新丰县国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签收(2018)粤0223民初32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丰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但上诉人新丰县国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才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已逾期上诉。
本院认为:新丰县国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后,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丰县国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新丰县国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8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韩文锋
审判员 危 晖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卢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