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4民初33117号
申请人: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3栋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115单元23楼A、B、C单元。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9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49126.05元的财产,担保人自愿为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9126.0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