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03民初3637号之四
原告:**,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宇霞、柳艳云,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明、陈鑫涛,广东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刘则邹。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斌,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广业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东盛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莫广胜。
被告: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
法定代表人:韩培彬。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翔宇,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仪,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棉西路工商大楼西侧恒宇大厦第**第**div>
法定代表人:陈沐春。
原告**诉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广业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2022年1月26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70.5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670.5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7670.57元。
审 判 长  苏 妙
审 判 员  李晓莲
审 判 员  张剑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心莹
书 记 员  李 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