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1)琼72民初14号某某与某某和、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琼72民初14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同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036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000000047831。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筑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业公司)海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和签订《汕头市潮阳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污水处理厂排海管道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合同约定:**和将其承包的位于汕头市潮阳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污水处理厂排海管道工程项目转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不含税包干总价为780万元。以上施工合同签订后,2019年12月20日,原告开始安排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所有建筑材料均由被告**和提供,原告仅负责施工。2020年6月30日,涉案工程经原告与**和确认竣工后,由原告正式交付给**和。2020年8月起,涉案工程开始使用。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和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1万元,尚有工程款269万元未付。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各项损失。经了解,被告广业公司是汕头市潮阳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污水及管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程的发包人,广东建筑公司是该工程项目的中标人,也即承包人。广东建筑公司中标以上工程项目后,又将该中标的工程项目中的污水处理厂排海管道工程项目转包给**和,**和又再次将该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由原告进行施工。综上所述,涉案工程项目已竣工,**和已将该工程项目交付广东建筑公司,现案涉项目早已使用,但三被告至今为止仍未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海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一,虽然案涉合同第13.3条约定:“双方因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或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海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故案涉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无效。第二,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案涉合同履行地也在广东省,故本案应当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莫 雄 审判员  黄 斯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