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02执1162号
申请执行人刘岚,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工业园区新北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岚申请执行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刘岚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岚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702执1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武军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