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华瑞炭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902民初2461号
原告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华瑞炭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利珍
书记员 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