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

眉山亚王岷江航电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403执61号
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眉山亚王岷江航电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403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与眉山亚王岷江航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缴纳执行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21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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