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4886号 原告:XX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XX乡市北。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XX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XX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1元,由原告XX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郭 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