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2民初5501号 申请人: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工业园区新长北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申请人:新乡市起重设备厂***经营部,住所地***长安区和平东路345号。 负责人:***。 原告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乡市起重设备厂***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网络财产查控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新乡市起重设备厂***经营部名下890000元的银行存款及同等价值的财产。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新乡市起重设备厂***经营部名下银行存款890000元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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