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宏恒基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博宏建设有限公司与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3民初49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AMFPY8D,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罗溪村。

法定代表人:丁平林,系总经理。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DWJBP36,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山头庞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波,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国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洪 娟

代书记员 陈雯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