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3财保34号
申请人:***,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余玉洁,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48755G。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南路520号二楼(2-6)。
法定代表人:王建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711594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711594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怡芸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