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滨塘民初字第6627-2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兴油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滨海新区塘沽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男,天津兴油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欧美大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日京路35号1124室。
法定代表人高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兴油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欧美大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4年3月1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兴油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欧美大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864元,减半收取243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904元,减半收取2452元,由被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