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兴油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兴油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欧美大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滨塘民初字第6627-2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兴油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滨海新区塘沽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男,天津兴油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欧美大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日京路35号1124室。
法定代表人高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兴油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欧美大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4年3月1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兴油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欧美大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864元,减半收取243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904元,减半收取2452元,由被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