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4947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市捷荣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北路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512592。
法定代表人:郑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87730025G。
法定代表人:龚东升,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捷荣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正式受理被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于2016年5月16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结重整程序。被申请人目前尚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相关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1946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昌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乃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