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1民初9299号
原告:天津坚石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津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天津禾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挥戈,天津禾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捷荣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赵善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仿,女,该公司财务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磊,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食品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清河街南市食品街四区D座3号。
法定代表人:刘广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隆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武,天津得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坚石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与被告天津市捷荣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食品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坚石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29元,减半收取15264.5元,由原告天津坚石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颖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曾霞
本裁判文书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