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9843号
原告:天津市鑫正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板港路南侧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06766800。
法定代表人:辛宪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程,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葛万路北大有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693585。
法定代表人:刘洪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市鑫正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鑫正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鑫正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鑫正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6.5元,由天津市鑫正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荣月坤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苏 倩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