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翔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健豪养生保健按摩馆、天津市翔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终3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健豪养生保健按摩馆,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小围堤道云广新里2号楼6号底商。
经营者:李双兰,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翔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江苏路3号。
法定代表人:闫明,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健豪养生保健按摩馆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翔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民初15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健豪养生保健按摩馆于2020年10月12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健豪养生保健按摩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河西区健豪养生保健按摩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健豪养生保健按摩馆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刘建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辛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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