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翔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翔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健豪养生保健按摩馆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执507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翔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
法定代表人:闫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健豪养生保健按摩馆,住所地天津市河**。
经营者:李双兰,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执行人:李双兰,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翔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双兰、天津市河西区健豪养生保健按摩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158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腾房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表示由于疫情等原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条件允许,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储智君
审判员  王小庆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