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605执恢109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鑫冠装饰材料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伴岗。
投资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吉华路中心广场B座19G。
负责人:何杰。
被执行人: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嘉汇新城汇商中心20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嘉福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鹏基工业区712栋三楼306。
法定代表人:何杰。
被执行人:何杰,男,汉族,1967年9月13日出生,住梅州市兴宁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梅州市兴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鑫冠装饰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福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款829309元及违约金60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嘉福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杰、***对上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23169.4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案号(2011)佛南法执字第10084号]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终结本次执行。
2016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第一次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2016)粤0605执恢1095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全国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杰、***的财产线索,未发现上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发现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嘉福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吊销了的工商营业执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该两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息号码,故无法在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对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嘉福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福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杰、***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恢10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