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支行、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2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支行(原名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组织机构代码:G3xxxxxx。
负责人:陶欢。
被执行人: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组织机构代码:61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嘉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浩隆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即深圳市浩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组织机构代码:70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常克川。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分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嘉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票,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了当次执行程序。现由于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嘉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浩隆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即深圳市浩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xx公司xx%的股权。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xxxx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680.87万元。后因该评估公司的评估结论与本院另案执行的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深圳市xx公司的股权评估结论存在巨大差异,本院依法另行委托深圳市xx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人民币9135.72万元。本院依法将该评估报告发送双方当事人及深圳市xx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有人提出异议。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上述股权以清偿本案债务。2017年12月6日,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股权进行了拍卖,最终由竞买人深圳市xx公司以人民币206,460,000元的价格竞得。本院已裁定将上述股权强制过户予买受人。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执行款项人民币61,991,921元汇付申请执行人,用以清偿本案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129,29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满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