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06民初5623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
委托代理人**,广东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工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二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66,400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利息人民币36,400元,利息自2015年12月18日起暂计至2017年2月17日,以后利息按2%、月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被告深圳市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30,000及利息(以人民币1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8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共计人民币3,8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庄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倩
书记员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