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雅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与高雅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5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B2-5地块。
法定代表人:HENRYONGG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锋,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劭鹏,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雅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9楼E座。
法定代表人:梁经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黎琴,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婷,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公司)与被上诉人高雅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请。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被上诉人高雅公司辩称,上诉人一直拖延工程验收,其主张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期间。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高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金公司支付工程款11,472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LPR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高雅公司根据黄金公司指示负责上海浦东XX金融贸易区XX地块XX大厦防排烟系统的拆除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
2013年1月10日,PCR咨询公司对系争工程的工程价款出具了结算单,确认系争工程工程价款为114,721元。其中5%的工程款于工程竣工日期证明之日起满一年支付,另5%的工程款于质量保修期满支付。双方对于PCR公司出具的工程价款确认单以及10%的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均无异议。
另查明,在高雅公司与黄金公司签订的其他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工程的质量保证金是本合同金额的10%,待总工程竣工后,甲方将本工程竣工日期证明之日起12个月支付质保金的5%,24个月支付5%,若乙方未按时提交“质保金情况通知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款项处理。
再查明,高雅公司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电子和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的工程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0%的工程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双方虽无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时间、方式有明确约定。但从进度款确认单来看,10%的工程款的付款条件为取得工程竣工日期证明及质量保修期届满。因此该10%的工程款时效起算时间并非2013年1月10日。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上海浦东XX金融贸易区XX地块XX大厦始终未能竣工验收,黄金公司也未向高雅公司出具工程竣工日期证明,上述工程款的付款条件一直未成就,故不存在诉讼时效经过一说。同时,上述条件的不成就的原因和责任在于黄金公司而非高雅公司,高雅公司工程完工已逾7年。现高雅公司起诉要求支付10%的工程款,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于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判决:一、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雅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11,472元;二、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雅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11,472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计95.5元,由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本案系争工程款的支付条件系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质保期届满,由于上诉人一直未能完成工程验收,故被上诉人并不存在怠于主张权利的情况。现工程依然无法正常完成验收,责任并不在于被上诉人,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实质成就,并无不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元,由上诉人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兴
审 判 员  陈蓓蓉
审 判 员  许 军
法官助理  丁杏文
书 记 员  丁杏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