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341号之一
原告:天津恒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9782403K。
法定代表人:赵宪明,经理。
被告: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中路55号昊宇商务中心102室-9(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3545664XR。
法定代表人:康和勇,经理。
被告: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葛万北路与津歧路交口润淼佳苑创意中心4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K5WU45。
法定代表人:张亦鹏,经理。
原告天津恒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恒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恒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恒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