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8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梨双路达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3545664XR
法定代表人:康和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立志,天津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八纬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001030701910,
法定代表人:扈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瑶,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76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三大街支行存款账号02×××32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农商银行西青中心支行存款账号90×××70_000156的冻结。
三、解除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存款账号12×××25的冻结。
四、解除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六纬路支行存款账号12×××89_1的冻结。
五、解除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围堤道支行存款账号21×××10的冻结。
六、解除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平山道支行存款账号03×××11存款4391848.87元的冻结。
七、解除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十一经路支行存款账号12×××65_1的冻结。
八、解除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行存款账号12×××65_1的冻结。
九、解除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土地的查封。
十、解除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的查封。
十一、解除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