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绿城全运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413号
申请人: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梨双路达港南路2号院内A座一层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3545664XR。
法定代表人:康和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逸凡,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绿城全运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渌水道南侧棣棠园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300581556B。
法定代表人:曲藩蕊。
申请人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绿城全运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40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绿城全运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0699.63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石博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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