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运城经济开发区秋钰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113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中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工贸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运城经济开发区秋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经济开发区诺维兰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天津中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运城经济开发区秋钰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8)津0114民初1138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天津中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运城经济开发区秋钰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