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保裁定书
(2018)津0114执保579号
申请人:天津中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众润泓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8)津0114民初794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