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7943号
申请人:天津中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工贸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众润泓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2号楼15层18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万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