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4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北京众润泓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众润泓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4民初79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据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时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2019年3月5日前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2019年5月7日前付申请执行人80万元、2019年7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全部本金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自行已和解,且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津0114执41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