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03执保字734号
申请人:天津市路建源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信,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天津市路建源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75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