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2561号
原告: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3325896。
法定代表人:张铁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彬,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路建源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508075T。
法定代表人:周宗信。
原告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路建源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4元,减半收取计2792元(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由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新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