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路建源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路建源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98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路建源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
法定代表人:周宗信。
被执行人:***,男,1980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路建源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15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777826.67,执行费10178元。
执行过程中,2020年10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0年1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债券股票信息。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777826.67元,执行过程中已受偿0元,放弃0元,未受偿777826.67元。
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恩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景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