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爱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爱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山县温塘镇北马冢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131民初1387号
原告河北爱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冶河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丽,该公司职员。
被告平山县温塘镇北马冢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平山县温塘镇
法定代表人杨元海,村主任。
原告河北爱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山县温塘镇北马冢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崔国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艳丽,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杨元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爱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为被告建设长乐园休闲广场工程。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委托河北德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审核,2011年12月17日河北德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审核报告书,审计价格为1657290.05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付50000元后再未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1607290.05元并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给付利息。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2011年12月17日河北德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2011)冀信审字第89号工程审核报告书。
被告平山县温塘镇北马冢村民委员会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对工程款和付款数额均无异议。现在因村里经济比较困难,现无力支付。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被告的账目记载,2012年的应付款载明王进义长乐园休闲广场转固定资产(贷款)1607290.05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施工建设了平山县温塘镇北马冢村长乐园休闲广场工程。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共同委托河北德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11年12月17日河北德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审核报告书,审定价1657290.05元。2012年4月份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对上述事实被告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现原告依据工程审核报告书,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1607290.05元,被告无异议,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亦无异议,可自2012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平山县温塘镇北马冢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河北爱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7290.0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6元,减半收取9633元,由被告平山县温塘镇北马冢村民委员会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审判员  崔国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兴